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相关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近日提出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强调,要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意见》指出,要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国有企业应净化工资发放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列支工资性支出。
《意见》强调,要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总额增、效益降工资总额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