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并印发了《义务教育阶段就读1-7级残疾学生特殊补助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我省将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程度为l-7级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办法》指出,特教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读残疾程度为l-7级的学生,残疾程度以残疾证为准,没有残疾证的不纳入享受范围。送教上门残疾学生纳入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或就近的普通学校学籍管理,有学籍并办理了1-7级残疾证的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被儿童福利机构收容且办理了1-7级残疾证,并在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儿童,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向就读学校申报。
外省户籍但学籍在我省的义务教育阶段1-7级残疾学生也可领取特教补助资金,由就读所在学校申报,配套资金由就读学校属地市县解决(省属学校由省财政解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超过17周岁的1-7级残疾学生,仍可以领取特教补助资金。
《办法》指出,市县教育局和省属学校每年4月中旬、9月中旬前分别报送春季、秋季学期应享受特教补助资金学生人数。跨市县就读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补助由学生学籍所在市县负责统计发放。特教补助资金可以与其他教育普惠资助项目、建档立卡特惠性资助政策的资助金或残疾人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同时领取。特教补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学生入学和毕业当年,均按半年享受补助。